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完整理解
作者:吴树彬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2日
鉴于在公司破产保护服务实践中被问及最多的是企业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特就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破产费用优先于一切债权,随时清偿
新《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也就是说,任何寻求私权利救济的想法,都必须作好付出必要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优先于一切债权包括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税金。如果穷得连破产费用都付不起的话,就只有自然死亡了。实践中往往是破产企业股东或者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另外或专门拿出钱来启动破产程序。
二、所欠职工劳资类费用优先保障
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可见,所欠职工劳资类费用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保障。一般情况下,这也是企业破产唯一能够保障的费用了,而欠缴税款和普通债权大都无法最终得到保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资类费用优先受偿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新《破产法》专门规定了 破产企业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比普通职工高出几倍几十倍的年薪是不享受优先保障的,甚至连普通债权都不算。这可以算做是对高管人员为企业破产承担责任的一个立法宗旨体现吧。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过“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限制”的观点。主要理由是,对于企业无故拖欠工资,职工由劳动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本应及时行使权利,时间过长,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于是提出了普通工人工资一般应当限定在一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的薪金也限定在一年内。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不太符合中国实际。
三、担保债权有条件行使优先权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担保债权对担保物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于企业破产来讲,担保债权优先权的行使却规定了相关限制。
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将受到不能行使债权人会议相关表决权的限制,即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而这两个事项,直接关系到抵押物处置价款不能完全清偿担保债权后所欠的债权,这一规定暗示了担保债权人如果想行使优先权,就要承担担保物处置价值过低的风险。是放弃还是坚持,要由担保债权人好好衡量衡量。
另外,新《破产法》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还特别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这一规定,可以算做是新旧法律的过度,是对新《破产法》溯及力的一个明确规定。
除上述三种费用或债权外,剩下的财产就是清偿欠缴税款和普通债权了,相对简单,不再赘述。这里需要提出的一个值得思考问题,就是当企业没有任何民事债务时,无力上缴所欠税款的,是否能够构成“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尤其是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财产不能抵偿欠缴税款,是按照规定进入破产程序,还是免除缴税义务呢?这个问题就留给同仁们思考吧。

律师资料

吴树彬律师
电话:13917861…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