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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存法则》之序言
作者:吴树彬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6日
人有生老病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企业法人。于是,公司便和自然人一样面临着生和死的考验。作为一名热爱公司并致力于公司法研究和实践的律师,我非常愿意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一些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便有了写作《公司生存法则》冲动。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法则”仅仅特指法律上的规则,而不是经济学家所讲的市场规则,也不是管理学家所讲的机制规则。通过《公司生存法则》系列专题的讲述,我想从一个律师的视觉角度,就公司设立、运营、发展、变迁甚至到解散清算等有关话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希望能够对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人们一般总是朴素地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我也只好迎合这种想法,或者说顺着这条思路,站在可能打官司的角度,对公司行为提供一些建议。而我还想明确一点,虽然作为律师难免要帮人打官司,但我始终认为诉讼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组织遇到的问题,诉讼也仅仅是解决公司纠纷的一种保底的法律救济途径。所以,我认为自己写作《公司生存法则》的目的在于----------------------为了公司不打官司。
基于此,我想通过可能产生的诉讼类型分析进入《公司生存法则》的讨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涉及公司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
出资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
但是实践中还有很多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类型,特别是新公司法的实施,将会有更多公司僵局可以找到司法救济途径,纠纷类型也将随之增多。这些都将在《公司生存法则》中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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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彬律师
电话:1391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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